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设立犬只养殖、寄养、交易场所。犬只交易应当进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者指定的宠物交易市场。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可以派驻人员提供养犬登记、免疫等服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