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从事犬只养殖、寄养、培训、美容、诊疗等经营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防疫、检疫等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