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单独的住房;(三)与所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遵守小区养犬公约的协议,或者与住所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养犬责任书;(四)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第十条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