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电梯中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