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电梯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安排检验、出具报告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