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电梯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安排检验、出具报告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