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电梯维护保养方案,未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或者档案保存期限少于四年的;

(二)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名称及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信息的;

(三)未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的;

(四)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未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的。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间隔时间超过十五日的;

(二)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自行检测间隔期超过六个月的;

(三)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三十分钟内未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