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电梯检验机构依法从事电梯检验工作,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发现使用单位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应当及时报告电梯所在县(市、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在检验活动中,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核查;

(三)将检验结果报送电梯所在县(市、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要求,实现检验与安全监督管理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