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用电梯的定期安全检验周期为一年。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