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电梯检验检测第二十八条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