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第二十三条有效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持合同原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已备案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