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相关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通过成立共治平台、制定共治规约等方式,健全滨水公共空间社会共治机制,提升滨水公共空间社会共治能力。鼓励志愿者参与滨水公共空间服务工作,协助开展宣传、引导、咨询以及社会秩序维护等活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