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的建设导则,应当综合考虑整体性、安全性、亲水性、可达性、生态性等因素和高标准服务要求,建设协调美观、功能齐全、绿色低碳的高品质公共环境。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滨水公共空间建设导则,对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全流程进行指导、规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