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防洪和通航安全,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控制等级。

滨水公共空间内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措施,保护周围植被、水体及地貌。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