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建设单位,根据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滨水公共空间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