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开发区用地应当纳入所在地市、县(市、区)用地统一供应管理,依据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新增工业和生产性服务用地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开发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