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开发区应当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土地产出率。对开发区内的闲置用地依法处置。对开发区内的低效等存量建设用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收购储备、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进行再开发。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