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禁止在开发区建设下列项目:(一)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二)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产品的;(三)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