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开发区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