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按照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加快转型升级,形成经济增长新动能的要求,组织编制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的数量规模、产业布局、发展方向和管理体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开发区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建设运营模式和保障措施。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设区的市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本开发区发展规划,明确战略目标、空间布局、产业特色、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并报派出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