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议事协调机制,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负责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别负责全省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具体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