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群发展、节约集约、特色发展的原则,全面推进开发区的智慧化、绿色化、服务化,提升开发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管理水平,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将开发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