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应当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前款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