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志。

电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临时通行标志。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临时通行标志。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