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登记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电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