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地方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协调、帮助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对集体合同等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工会依法组织、代表职工方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