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集体协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