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