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有效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集体协商。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但未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