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集体协商发生争议,致使集体协商无法正常进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双方均未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协调处理。

集体协商争议包括:

(一)对集体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

(二)对集体协商内容有异议的;

(三)对集体协商程序有异议的;

(四)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