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定期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可以组织专门人员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