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和争议处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在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企业管理工作者等方面人士中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加强对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以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方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委托,指导、帮助、参与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