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和争议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工会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