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和争议处理第四十六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及时纠正和处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