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第四十五条有效已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本单位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本单位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