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协商双方应当分别向本区域、本行业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公布。

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该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