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第四十三条有效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征得区域、行业内半数以上用人单位同意,并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得到区域、行业内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