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第四十二条有效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可以就本区域、本行业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一)区域、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二)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三)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五)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六)职业技能培训;(七)需要进行集体协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