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第四十条有效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组织职工与本区域、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就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具有共性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工会是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区、商务楼宇工会等。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