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第三十九条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应当在集体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期满,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