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集体协商双方产生协商代表的同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

协商代表因故不能继续参与集体协商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