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二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本方协商代表,各自明确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并在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人。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