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影响集体协商的行为:(一)妨碍、阻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二)妨碍、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职工不得有下列影响集体协商的行为:(一)以各种方式迫使用人单位其他职工离开工作岗位;(二)破坏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