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在协商开始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应当为协商会议提供会议场所等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