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在协商开始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用人单位应当为协商会议提供会议场所等必要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