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应急程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通过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书面文件予以确定。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