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第十八条有效简易程序协商要求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提出。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答复。简易程序协商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职工方已选举产生协商代表的,协商代表参加协商。简易程序协商可以采用协商会议、电话沟通、网络协商等形式。协商期限为三十日,自接受协商要求的一方答复同意协商之日起计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