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第十七条有效普通程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签订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