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第十九条有效简易程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备忘录等书面文件,双方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应当在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