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第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可以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协商事项需要签订集体合同或者涉及减损职工权益的,应当采用普通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展集体协商的,采用应急程序:(一)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怠工的;(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三)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劳动关系稳定的;(四)需要立即开展协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