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可以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协商事项需要签订集体合同或者涉及减损职工权益的,应当采用普通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展集体协商的,采用应急程序:
(一)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怠工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劳动关系稳定的;
(四)需要立即开展协商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