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六章 社会参与第五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居民委员会共同推进平安小区建设,化解邻里矛盾纠纷,维护本居民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和业主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安全防范和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做好社区治理、治安巡查、矛盾调解、公益宣传等平安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